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5675180号“万盛隆WANSHENGL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28:08关于第45675180号“万盛隆WANSHENGLO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893号
申请人:保定万盛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孟维双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0日对第45675180号“万盛隆WANSHENGL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在多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16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近似。其作为一名自然人,申请注册的商标量已经远远地超出了正常经营所需,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囤积大量商标出售而牟利的行为。原注册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相关商标搜索结果;标转转网站相关信息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廖道满(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20年4月22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后经转让,现为被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2、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3、5、10、29、30、32、35、43等多个类别共申请注册有300件商标,其中包括第45672965号“稻满香”商标、第45693683号“信好佳”商标、第45658658号“家隆福”商标、第53641228号“康王”商标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由我局经审理查明2可知,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300件商标,其中 “稻满香”、“家隆福”、“信好佳”、“康王”商标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品牌相近。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我局登录了标转转网站,原注册人名下还有如第45596910号“车之语 KING THING”商标、第45600027号“管车婆”商标、第45761806号“名声堂 NMST及图”商标等诸多商标在该网站售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不同类别申请诸多商标,且还在互联网上公开售卖,明显没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此种抄袭他人知名商标、以销售为目的注册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且商标的转让不能改变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的行为性质,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