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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167156号“PFC-M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27:56关于第11167156号“PFC-M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29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摩擦性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央硝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67156号“PFC-M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771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8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长期、持续大量的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浙江中硝康鹏化学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2.被申请人官网中介绍关联公司页面;
3.被申请人与中硝康鹏签订的《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及合同备案登记证书;
4.金山词霸翻译及百度百科介绍;
5.中硝康鹏在中国销售有复审商标的三氟甲磺酸产品发票、出库单及对应的产品外包装照片;
6.山东邹平大展新材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山东大展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的相关报道;
7.中硝康鹏出具的分析证明、装货单及发票;
8.被申请人出具的分析证明、装货单及发票;
9.中硝康鹏出口申报提交的产品分析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运输代理公司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以及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10.上海洋山海关放行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1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类三氟甲磺酸、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2021年9月16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表明浙江中硝康鹏化学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装货单、产品图片等表明其在三氟甲磺酸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三氟甲磺酸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三氟甲磺酸商品及与之类似的用于工业、科学、农业、园艺、林业的工业化工原料;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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