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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430691号“MINIWORL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17:18关于第38430691号“MINIWORL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638号
申请人: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丽志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楷豪(北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对第38430691号“MINIWORL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084426号“迷你世界”商标、第26100225号“迷你世界及图”商标、第27529584号“迷你世界及图”商标、第20084049号“迷你世界及图”商标、第28896136号“迷你世界2”商标、第23862275号“迷你世界沙盒”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抢注“MINIWORLD”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有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之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所获证书、申请商标列表、“迷你世界”信息及所获荣誉、游戏合作服务协议、广告宣传合同、许可使用协议、线上商城页面、周边实物照片、2021年度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不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正当合法经营,没有主观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商标使用授权书、抖音授权书及宣传视频、商标注册证书、发票、线上店铺信息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5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六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六在含义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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