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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2876号“美詩 MeiSh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17:12关于第4802876号“美詩 MeiSh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6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姜文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泰平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02876号“美詩 Mei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954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在其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1.商标许可协议;
2.供货加工合同及对应发票;
3.产品照片;
4.宣传单页制作订单、单页照片;
5.纸杯订单信息、纸杯照片、发票;
6.申请人与被许可人法定代表人的关系证明;
7.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7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6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19类木材等商品上。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9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表明浙江汇杰力木业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合法使用人;证据7表明被许可人向他人销售了“美诗”地板,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证据3虽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但可以表明申请人确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进行了实际使用。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地板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地板商品及与之类似的木材、三合板、镁铝曲板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石膏、非金属喷漆间、建筑玻璃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木材、三合板、镁铝曲板、地板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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