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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60128号“泳芬YOU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17:07关于第1360128号“泳芬YOU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16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孔祥凤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泳芬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60128号“泳芬YOU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301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东泳芬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及相应发票、抖音淘宝店铺销售记录及订单详情截图、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香皂”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第1360128号第3类“泳芬YOUNG”商标在“1.香波;2.洗面奶;3.香皂;4.化妆品;5.香水;6.摩丝;7.肥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经申请人调查,在过去的三年时间里,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在第3类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授权书,销售订单等证据均可以证明在2018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当不予撤销。
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产品采购合同及发票;
2、复审商标产品检测报告(七份);
3、复审商标在抖音平台的授权书及部分订单销售记录;
4、复审商标在天猫开设的旗舰店铺,及部分订单销售记录;
5、复审商标的交流会照片及开具的费用发票和合同;
6、产品实物照片、工厂照片、超市照片以及展会照片;
7、原材料“香精”等采购发票;
8、部分商家合作授权书;
9、合作商陈列图;
10、历年销售资料包括发票等;
11、被申请人企业宣传资料;
12、团队风采和荣誉材料;
13、专利、作品登记证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及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规范、合法、有效的使用,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潮阳市司马浦芬娜日用化工厂于1998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波;洗面奶;香皂;化妆品;香水;摩丝;肥皂;香料等商品上。2010年7月19日核准变更至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泳芬日化用品厂,后于2018年3月20日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至2030年2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10月09日至2021年10月08日期间是否在“1.香波;2.洗面奶;3.香皂;4.化妆品;5.香水;6.摩丝;7.肥皂”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产品采购合同显示了复审商标及奶皂等商品,并有发票与之相佐证。证据10发票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销售了复审商标品牌的抑菌皂等商品。结合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实物照片、荣誉证书、原材料采购发票等证据已经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香皂”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香皂”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波;洗面奶;化妆品;香水;摩丝;肥皂”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香波;洗面奶;香皂;化妆品;香水;摩丝;肥皂”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王凡
张学军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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