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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637636号“Techa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11:41关于第46637636号“Techa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924号
申请人:上海第科自动控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37636号“Tech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87372号“Tech4All”商标、第42711786A号“TECH 4 ALL及图”商标、第36489070A号“Tech4All”商标、第42711786号“TECH 4 ALL及图”商标、第27285027号“ALLTECH”商标、国际注册第1472728号“ALL”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门头照片、申请人百度搜索页、公司域名及网站、申请人资质文件、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Techall”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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