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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76080号“让鹅毛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11:35关于第61976080号“让鹅毛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50号
申请人:刘勇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76080号“让鹅毛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原指定使用的鸭肉产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在原材料检验、标识标签上要求严格明确,事实上不会对原材料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构成,并没有误导、欺诈消费者的情形,并且已有类似核准先例,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中并无名称为“鸭肉”的商品,故申请人放弃该产品的申请,我局不予核准。申请商标“让鹅毛飞”使用在肉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的描述,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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