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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689010号“BOGN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11:47关于第58689010号“BOGN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000号
申请人:博格纳大中华区知识产权有限两合公司(原申请人:威列博格纳股份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89010号“BOG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于博格纳大中华区知识产权有限两合公司;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4948号“BODNER”商标、国际注册第1103345号“BODNER”商标、国际注册第843247号“boyner”商标、第20697826号“博玏BON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韩蓄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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