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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729510号“永信威力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08:27关于第35729510号“永信威力狮”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921号
申请人:广东威力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瑞平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35729510号“永信威力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212907号“威力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90543号“威力狮WYN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威力狮”作为申请人公司字号一直使用,经宣传使用,申请人及其字号已在五金工具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恶意注册了与知名五金工具企业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抄袭摹仿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荣誉证书;2、参展材料;3、销售合同及发票;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相关企业档案;5、在先案例;6、被申请人及李亚房名下商标申请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螺丝攻(手工具);手工操作手工具用工具柄;扳手(手工具);钳;切割工具(手工具);锯(手工具);非电动螺丝刀;切削工具(手工具)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磨具(手工具)、泥瓦工用具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永信威力狮”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汉字“威力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工操作手工具用工具柄、扳手(手工具)、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剪刀、泥瓦工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密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永信威力狮”与申请人字号“威力狮”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未就其字号在螺丝攻(手工具)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充分举证,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字号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字号权的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四、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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