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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750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08:22关于第621750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276号
申请人:东莞市金钟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筑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750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标识,具有独特的含义和外部特征,用在第28类指定注册的“玩具”等商品项目上具有显著特征,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漫画人物形象图形构成,使用在玩具、视频游戏机器等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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