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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47869号“CU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2:07:59关于第60347869号“CU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663号
申请人:上海雅质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47869号“CU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81364号“C·PLUS”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在枕套、被子、被罩、床单、床罩、毛毯、蚊帐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申请商标在“织物;布;内衣用织物;纺织的弹性布料;纱布(布);纺织纤维织物;毛巾布”商品上不存在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在枕套、被子、被罩、床单、床罩、毛毯、蚊帐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被子、床单(纺织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被子、床单(纺织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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