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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93707号“禾谷夫人 HE GU FUR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9:56关于第63593707号“禾谷夫人 HE GU FUR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602号
申请人:禾谷夫人(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593707号“禾谷夫人 HE GU FU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76465号、第4833945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禾谷夫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禾夫人”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腌制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罐头、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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