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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23461号“伽澜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50:00关于第63223461号“伽澜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24号
申请人:海南伽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23461号“伽澜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78594号“珈澜”商标、第22472643号“珈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52793号“伽澜”商标、第16352930号“伽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已成功注册“伽澜健康”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性保护。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重要品牌,经过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资料、申请人及申请商标介绍、荣誉证书及资质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伽澜健康”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珈澜”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蛋、食品用果冻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蛋、肉罐头、琼脂(食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罐头、蛋、食品用果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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