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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24880号“蛛蛛侠ZUZUX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9:50关于第62824880号“蛛蛛侠ZUZUX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584号
申请人:查正平
委托代理人:贵州云势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4880号“蛛蛛侠ZUZUX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基于其注册并实际使用的第12067533号“蛛蛛侠ZUZUXIA”商标权利基础上的申请。第61592517号“ZUZU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604763号“ZUZU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067533号“蛛蛛侠ZUZUXIA”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当核准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引证商标一、二的档案信息;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第12067533号“蛛蛛侠ZUZUXIA”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第12067533号“蛛蛛侠ZUZUXIA”商标现已无效,并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所主张的“基础商标延伸理论”不能取代“整体判断商标标识、审查混淆可能性”这一近似判断的基本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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