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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833531号“MACOPHAR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5:33关于第49833531号“MACOPHAR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111号
申请人:马科制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33531号“MACOPHAR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35693号“MA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在部分商品上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我局经复审认为,该标志仅由申请人完整企业名称构成,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我局于2022年09月30日向申请人下发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并要求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一次性提交我局。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辩意见:申请人提交变更名称已核准,申请人全称为“MACO PHARMA SAS”,申请商标并非申请人完整企业名称,且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强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变更证明、商标档案、宣传册、产品发票、海关运输单及摘要、产品图片、产品数据及摘要、产品手册、品牌媒体报道、(202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3942号关于申请人及“MACOPHARMA”品牌网络报道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食物商品在无效宣告裁定中已被宣告无效。2、申请人提交变更商标申请书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变更前的英文名称为“MACO PHARMA”,申请商标由纯文字“MACOPHARMA”构成,仅由申请人变更前完整企业名称构成,一般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虽然主张已变更正确申请人名称为“MACO PHARMA SAS”,申请商标并非申请人完整企业名称。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申请人企业名称,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指定商品产生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可识别商品来源,从而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故申请人变更名称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另,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邢妍
韩秀花
2023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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