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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22793号“读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5:28关于第59722793号“读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05839号重审第0000001103号
申请人:迈诺卡(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容易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05839号《关于第59722793号“读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61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4497792号“读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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