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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03525号“天能电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5:38关于第60203525号“天能电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58号
申请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03525号“天能电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720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276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其现为灭火器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现核定使用的灭火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45721号商标、第36007635号商标、第41020951号商标、第3598746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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