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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60477号“消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5:24关于第59760477号“消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117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60477号“消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9438434号“消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引证商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之情形可以主动审查,同时应听取申请人意见。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申辩意见: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的纯文字,没有实际的含义。申请商标“消健”并未作虚假、不真实、夸大的解释与描述,且申请商标已被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商标的显著性进一步突出,消费者已经将申请人的“消健”作为商标来识别,不会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认。申请人此前在第5类上已经核准注册了“消健”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但申请商标“消健”使用在婴儿食品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指定商品及案情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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