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9790481号“SI DONG SI DONG SHENG H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4:45关于第59790481号“SI DONG SI DONG
SHENG H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938号
申请人:广东私董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90481号“SI DONG SI DONG SHENG H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8070号“棕榈泉国际公寓及图”商标、第3752110号“棕榈泉国际公寓世界市中心及图”商标、第34817243号“驷动 SI DONG”商标、第7083596号“SIKONG”商标、第11103212号“SITONG HEALTH ADVISORY”商标、第57777935号“SIN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经营范围虽然包含“商标代理”,但其并不从事与“商标”注册相关的任何事宜。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复审服务上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九条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其商标代理服务无关的第41类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复审服务上,该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