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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958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2:51关于第626958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851号
申请人:冰雪容(浙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弘浙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958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49546号“雪子肌 XUEZIJI及图”商标、第50351390号“妃姿雪 FEIZIX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送货单、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洗洁精;抛光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动物用化妆品;擦洗溶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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