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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36263号“有情有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42:46关于第62736263号“有情有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957号
申请人:湖北有情有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珑怿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36263号“有情有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50316号商标、第35182487号商标、第33780431号商标、第626821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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