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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72823号“垫江芍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9:44关于第56872823号“垫江芍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950号
申请人:垫江县曹回镇农业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重庆鑫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72823号“垫江芍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检查了《“垫江芍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就自然因素从特殊地理位置、气温、光照、降水、以及土壤特性等方面有明确的说明与阐述,特定品质也从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两方面明确说明。二、申请人检查了回文提交的《“垫江芍药”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特定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明确说明和阐述了产品的特定品质及其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垫江芍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垫江芍药”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特定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经复审查明:我局调取了在驳回通知书前申请人最后一次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书回文》,其中《“垫江芍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关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必然联系、第六条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申请人在本案中所提交的对应内容相同;《“垫江芍药”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特定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中关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及其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的内容与申请人在本案中所提交的对应内容亦相同。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垫江芍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垫江芍药”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特定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均不符合要求,该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六条以及该说明中关于申请商标指定的“芍药(自然花)”产品的特定品质及其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未明确说明产品特定品质及其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的必然联系,如温度、水、土壤等自然因素对该地理标志产品哪种特定品质的具体影响,没有阐述清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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