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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86086号“蘭FLORAL ST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9:39关于第60586086号“蘭FLORAL STU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77号
申请人:江苏天目花茶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86086号“蘭FLORAL 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78267号商标、第57786427号商标、第3893061号商标、第49608245号商标、第170739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中文中,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然花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然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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