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7196904号“娘子军”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1:41关于第7196904号“娘子军”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4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娘子军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苗孟元
申请人因第7196904号“娘子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81877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2018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相关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一直处于持续使用状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娘子军2018-2021年经营合同及发票;
2、娘子军媒体报刊宣传资料;
3、宣传画册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2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9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7类“清洁建筑物(内部)”等服务上。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清洁建筑物(内部)”等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能够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清洁服务,有合同及发票在案佐证。证据2、3实物照片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考虑到“室内装璜”服务与“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建筑;非农业灭虫;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车辆修理;家具保养;清洗衣服”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室内装璜”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