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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59845号“渡河公DUHEG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1:46关于第47259845号“渡河公DUHEG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662号
申请人:黄先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59845号“渡河公DUHEG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4758009号“渡河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497640号“渡河公”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故引证商标即将被驳回。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在先商标的延续,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经过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委托加工协议、送货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在“咖啡;绿茶;糖;蜂蜜;粽子;大豆粉;土豆粉;调味品”商品上准予注册,在“蛋糕;玉米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第8497640号“渡河公”商标在“咖啡;茶饮料;糖;蜂蜜;粽子;谷类制品;面粉制品;豆浆;调味品;含淀粉食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现为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渡河公DUHEGONG”组成,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两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查明事实可知第8497640号“渡河公”商标在咖啡等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故其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糖;糖;蜂蜜;粽子;加工过的谷物;谷类制品;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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