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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55353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12:37关于第13553532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5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山天海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淮安桔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535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915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91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6月25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5年3月1日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天津国融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使用。被许可人一直在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天津国融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天津国融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高速跨线桥画面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书及发票;
3、零散广告制作、更换、安装工程合同书及发票;
4、渠道派单服务合同、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
5、酒店围挡画面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书及发票;
6、候车亭广告牌制作、发布合同及发票;
7、加油站户外广告牌制作、发布合同及发票;
8、超市外墙灯箱画面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书及发票;
9、时代花园户外广告牌画面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书及发票;
10、宣传物料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书及发票;
11、实景照片、工程围挡照片;
12、微信页面截屏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证据不应被采纳。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6月25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天津国融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但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还应结合具体的使用证据予以认定,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至证据10合同及发票所涉及的“广告制作费”、“广告发布费”等内容并非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为他人提供“建筑施工监督”等复审服务的商业使用行为,不能证明申请人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11、12为单方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且部分图片未能体现具体的形成时间。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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