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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256386号“威士WHIZ”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12:32关于第7256386号“威士WHIZ”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45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乐佳瑜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艺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56386号“威士WHIZ”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272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8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在核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给予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丝锥扳手”等全部核定商品项目上持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宣传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2、东莞市卡饰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的发票;
3、产品实物照片;
4、刊登在杂志上的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介绍、 产品照片及宣传、杂志封面、封底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在复审阶段均已提交。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书意见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3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1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8类“丝锥扳手”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丝锥扳手”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授权书用于证明被申请人授权东莞市卡饰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单纯的授权行为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其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被申请人提交了发票证据,我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核实,第56198786号发票显示查无此票,其余发票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重要信息被模糊,我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3、4中,产品照片、杂志封面等系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丝锥扳手”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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