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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18664号“睿心堂THE MIND OF WISDO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6:26关于第20618664号“睿心堂THE MIND OF
WISDO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丽娜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佳宁
申请人因第20618664号“睿心堂THE MIND OF WISDO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4763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吴丽娜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6月25日至2021年06月24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刘佳宁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6年正式成立南京市建邺区睿心堂礼仪工作室,该工作室一直在正常运作并依法进行相关业务,是南京本地以礼仪培训教育为主的知名教育机构,复审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原件):1、南京市建邺区睿心堂礼仪工作室(以下简称睿心堂礼仪工作室)营业执照副本;2、复审商标标识含义;3、复审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照片,包括宣传单页、包装袋、会员卡、名片、学员学习卡及宣传卡、活动现场照片、机构外立面照片、睿心堂公众号截图;4、部分合同及发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家教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书籍出版;戏剧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27年9月6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2、经我局查询,申请人名下仅有一件有效注册商标,即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2018年06月25日至2021年06月24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了证据1为睿心堂礼仪工作室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为该工作室的经营者,同时申请人提交了证据4部分合同及发票,显示睿心堂礼仪工作室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了培训等服务,且申请人提交了宣传单页、会员卡、名片、学员学习卡及宣传卡、活动现场照片、公众号截图等,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同时考虑申请人名下仅有复审商标,结合所有在案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培训等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家教服务”与“培训”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家教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书籍出版;戏剧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进行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书籍出版;戏剧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家教服务”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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