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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805867号“辛辣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6:32关于第8805867号“辛辣道”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61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执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全巨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05867号“辛辣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3095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备办宴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将补充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餐饮消费券购买合同及发票;2、代金券。
我局将申请人的质证材料交换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合同中显示的消费券属于优惠券,属于1605群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无关。申请人代金券中显示的商标标识与复审商标表现形式不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一页合同、一张发票、照片两张,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亦极有可能为象征性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0年11月3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等服务上,经审查2011年12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12月13日,复审商标现为申请人名下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备办宴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餐饮消费券购买合同》,发票金额与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相对应,可以证明百福共赢(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购买了餐饮消费券,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体现购买方是否实际使用了该消费券或申请人是否实际提供了餐饮服务。证据2为自制代金券,形成时间亦无法确认。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备办宴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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