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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25616号“7SEVEN MA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6:17关于第19925616号“7SEVEN MA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60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海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聚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比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25616号“7SEVEN MA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901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90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和宣传,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入学申请表及相应发票;
2、微信公众号及软文中宣传复审商标的截图;
3、宣传单、宣传物料订货合同及发票;
4、商标使用授权书;
5、广告合同、商户入驻服务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
6、线下店面照片、宣传册及课程介绍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佛山市禅城区海翔教育培训中心于2016年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6月27日。复审商标于2020年2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广东海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8月2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2月7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入学申请表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予以佐证,服务合同完整体现了复审商标信息,合同及发票涉及的内容为课程教育培训。微信公众号、广告合同、发票、宣传册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学校(教育)、辅导(培训)服务上实际使用并持续宣传了复审商标。综上,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学校(教育)、辅导(培训)复审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辅导(培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游乐园服务、口译服务、体操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园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辅导(培训)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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