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3023273号“VEL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6:12关于第23023273号“VELA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56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征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23273号“VEL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202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2017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证据,经审查在“1.变压器;2.电动调节装置;3.稳压器;4.变阻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感应器(电);2.电源材料(电线、电缆);3.遥控装置;4.集成电路;5.电子防盗装置;6.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在核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给予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1.变压器;2.电动调节装置;3.稳压器;4.变阻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的调查结果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及其网店的截图;
2、部分实物照片;
3、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4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变压器”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19年9月25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2、被申请人还在第9类“变压器”等商品注册有第22554465号图形商标、第23062826号“星迈”商标、第25255879号“ADOLPH”商标、第41853900号“征西”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1.变压器;2.电动调节装置;3.稳压器;4.变阻器”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被申请人授权浙江松树电气有限公司在天猫开设“VELAR旗舰店”,但单纯的授权行为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其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3中的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均未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另,被申请人还在第9类“变压器”等商品注册有第22554465号图形、第23062826号“星迈”、第25255879号“ADOLPH”、第41853900号“征西”等商标的情况下,上述证据亦不能唯一指向系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实物照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上,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1.变压器;2.电动调节装置;3.稳压器;4.变阻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变压器;2.电动调节装置;3.稳压器;4.变阻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