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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11750号“德美价值ValueStor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6:06关于第4811750号“德美价值ValueStor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4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德益达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11750号“德美价值Value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W006270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8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一直处于持续使用状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资料;
2、申请人旗下部分门店分布;
3、复审商标使用证据;
4、申请人旗下“德美价值”商标统计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除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以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5、商标使用授权书;
6、达慧堂药店分布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8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0类“假牙套”等商品上。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假牙套”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5用于证明被申请人授权北京达慧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该授权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1、2、4、6申请人提交的官网资料、申请人旗下部分门店分布、旗下“德美价值”商标统计、达慧堂药店分布图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无关联性。证据3照片为自制证据,未体现使用主体,且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假牙套”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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