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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99660号“不知膳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8:21关于第64099660号“不知膳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993号
申请人:周杰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9660号“不知膳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739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28265号“不知 GO’FOR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不知”与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馆、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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