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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5392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8:26关于第598539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463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539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20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说明、申请人简介、使用图片、销售合同、宣传海报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诉讼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私人保镖、侦探公司、护卫队服务、家务服务、服装出租、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开保险锁、消防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私人保镖、侦探公司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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