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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08472号“天天高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8:17关于第63808472号“天天高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982号
申请人:北京亚泰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08472号“天天高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21629号“天天台球”商标、第3643791号“好天天”商标、第8868880号“天天影院及图”商标、第9079340号“天天饰展 TTSZ TT及图”商标、第11574571号“天天快递”商标、第11797568号“天 天天车展 WWW.CZHAN.CN”商标、第13260483号“天天基金”商标、第15130375号“天天优购”商标、第17490542号“天天快报”商标、第25124372号“天天及图”商标、第28057626号“天天矿业及图”商标、第28059567号“天天置业”商标、第34953026号“天天 521 商城”商标、第34956111号“天天 汽车服务 DAILY CAR SERVICE及图”商标、第35420093号“天天 SKYS”商标、第37074885号“天天热推”商标、第48469868号“天天 IP”商标、第48471103号“天天”商标、第56386111号“天天视听”商标、第56396052号“天天造字”商标、第61140658号“天天探店”商标、第62241350号“TTDM 天天动漫”商标、第62257567号“天天财税 TTCAISHUI及图”商标、第62335156号“天天票据”商标、第62503523号“天天及图”商标、第62792950号“天天 7”商标、第62952443号“天天财务”商标、第62963421号“天天企服”商标、第63357524号“天天鉴宝”商标、第63603044号“天天大讲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二十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一至十六、二十一至三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十七至二十的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二至十、十七至二十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十七至二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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