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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88195号“不二跨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4:18关于第62688195号“不二跨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523号
申请人:深圳市瑾扬跨境电商企业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88195号“不二跨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7243号“真不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96086号“不二娱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675644号“不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因此,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人造珠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不二跨境”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真不二”、“不二娱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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