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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827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4:23关于第632827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493号
申请人:佛山市金六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宏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827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字号“金刘庭”的“六”的拼音“LIU”经设计演变而来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本案复审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629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红外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情况与本案无直接联系,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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