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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34619号“臻宠生活馆 ZHENCHONG PET 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0:56关于第64034619号“臻宠生活馆 ZHENCHONG PET
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370号
申请人:肖小雪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34619号“臻宠生活馆 ZHENCHONG PET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73564号“臻宠铂金”商标、第48260341号“阳光喵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工授精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以“臻宠”为首词汇,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工授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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