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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07602号“代官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0:50关于第61307602号“代官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586号
申请人:山东名悦汇品牌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标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07602号“代官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独特创作性和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其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代官山”为日本东京地名,申请人为国内公司,并非来自该地,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产地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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