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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71207号“明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1:01关于第64171207号“明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388号
申请人:江苏明纬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至宝知识产权代理(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71207号“明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83179号“明纬原创馆”商标、第63788306号“明纬支付管家”商标、第63796198号“明纬支付中”商标、第63798709号“明纬”商标、第63818402号“明纬投影”商标、第63830471号“明纬水纹”商标、第62175803号“明纬智慧”商标、第63288906号“明一纬”商标、第63803933号“明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或已无在先权利,或核定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不类似。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于2022年对引证商标一至四、八、九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一至四、八、九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七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九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冰柜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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