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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98600号“数字课程教材云平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0:46关于第63198600号“数字课程教材云平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307号
申请人:中教云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8600号“数字课程教材云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是由70多家出版社等国有机构参与共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旗下核心产品为“中教云数字课程教材云平台”,在实际使用中具有良好的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作用,且经过广泛使用进一步取得了显著性。此外,已有多件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教云数字课程教材云平台介绍、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数字课程教材云平台”为纯文字商标,且仅表现为常见的计算机字库字体,前述文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即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申请人证据并未体现“数字课程教材云平台”这一标识作为商标通过大量宣传推广已取得充分的显著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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