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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00193号“极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0:40关于第61300193号“极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45号
申请人:佛山市天翔光学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科粤(佛山)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00193号“极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47690号“及至”商标、第37954634号“及至”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申请的第18616557号“极至”商标构成近似,引证商标理应被驳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驳回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相关商标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两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汽车转向信号装置、运载工具防眩光装置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应被驳回的主张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请求。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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