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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49808号“康俪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9:55关于第59049808号“康俪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379号
申请人:成都栩柏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管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49808号“康俪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11976号“康俪美 KVMI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45195号“康立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注册,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除“康复中心”外的复审服务。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康复中心”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康复中心”外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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