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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19381号“苏可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0:01关于第60019381号“苏可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124号
申请人:浙江苏可安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上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19381号“苏可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21859286号“安可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理疗设备;口罩;避孕套;挖耳勺”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出牙咬环;奶瓶;吸奶器;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阀;奶瓶用奶嘴”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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