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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73103号“RW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9:50关于第63873103号“RW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179号
申请人:海南省真实世界数据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73103号“RW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35087号图形商标、第53558541A号“RW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确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财务报表、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组合部分为“RWD”,引证商标一图形易认读为字母组合“RWD”,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认读、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医学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医学实验室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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