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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92162号“上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1:03:35关于第60492162号“上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862号
申请人:海南上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新知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92162号“上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并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我局驳回决定判定申请商标与第15442392号商标、第8487091号商标、第11366514号商标、第856497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可识别为“上诚”与引证商标一“诚上”汉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与引证商标三“上成”汉字构成及字形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资本投资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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