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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56887号“昆石兴隆集团 KUNSHIXINGLONG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37:19关于第63356887号“昆石兴隆集团
KUNSHIXINGLONG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097号
申请人:昆明石林兴隆交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6887号“昆石兴隆集团 KUNSHIXINGLO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27297号、第527537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昆石兴隆集团”为申请人企业简称,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照片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昆石兴隆集团 KUNSHIXINGLONGGROUP及图”与申请人名义昆明石林兴隆交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其他主体,作为商标使用在运输等全部指定使用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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