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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29700号“石头汽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36:46关于第60329700号“石头汽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865号
申请人:上海洛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29700号“石头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07635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9044969号商标(引证商标七)、第12924648号商标(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第58224183号商标(引证商标三)、第60076515号商标(引证商标四)、第60208985号商标(引证商标五)、第60123283号商标(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81434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决定,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经驳回复审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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