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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013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36:13关于第602013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499号
申请人:达闼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人:达闼机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名义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013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名义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2208号“隆利德Longlide及图”商标、第13046652号图形商标、第5411973号图形商标、第7098584号“WATER MAGIC及图”商标、第33422482号图形商标、第3612955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95632号“BETA-PAK及图”商标、第13140475号“便车坊及图”商标、第29262680号“创意三维 崇尚质量,追求创新及图”商标、第21510835号图形商标、第524575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为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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