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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89411号“北斗农机管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9:42:53关于第62889411号“北斗农机管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215号
申请人:江苏北斗农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89411号“北斗农机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58064号“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图”商标、第12295868号“北斗追巡者”商标、第12898873号“北斗驾考”商标、第12763943号“北斗联盟”商标、第10939014号“小北斗 皇柯及图”商标、第20616849号“银北斗”商标、第55122847号“北斗架构”商标、第13833432号“北斗智联”商标、第62543665号“北斗应急广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八、九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五权利人已经注销,该商标不可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申请商标与之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整体具备较强的固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材料、专项鉴定报告、检验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九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权利人于2022年8月25日注销。引证商标八在导航仪器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相混淆。鉴于我局已经认定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五权利是否承继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另,“北斗”是我国自行研制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卫星导航装置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该系统研发或主管部门存在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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